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述礼申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5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述礼,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民生街**。负责人李佑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述礼申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述礼赔偿款314226.2元,并应承担执行费463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现执行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述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牛登富执行员代发振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