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甲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