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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庭桂与刘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2014)琅执字第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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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林庭桂,女,1959年4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林庭桂与刘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