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林庭桂,女,1959年4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林庭桂与刘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