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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雷梅与张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琅执字第0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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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梅,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受理雷梅与张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华存款15696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承槽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