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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怀执字第003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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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刘正英,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杰玲,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传威,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延建,又名李延见,男,194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汝岭,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执行人刘正英、李杰玲、李传威、李延建与被执行人张汝岭、聊城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委托安徽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鲁P032**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但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68774元接受该厢式货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聊城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032**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8774元抵付归刘正英、李杰玲、李传威、李延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业明

书记员:孙冬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