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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潘金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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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金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申请执行人潘金根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兆明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