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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4

伍小梅、杨欣怡、杨根木与谢俊辉、江西宜丰县月月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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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伍小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杨欣怡,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理人:伍小梅,系原告杨欣怡之母。原告:杨根木,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新元,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俊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俞强,上海市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宜丰县月月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负责人:高立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星,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小梅、杨欣怡、杨根木与被告谢俊辉、江西宜丰县月月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谢俊辉的车损款55872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伍小梅、杨欣怡、杨根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谢俊辉的车损款55872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祖辉人民陪审员:沈宣宁人民陪审员:刘桂兰

书记员:周胜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