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爱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叶新华,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毛科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申请执行人程爱琴与被执行人叶新华、毛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兆明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