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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爱琴与叶新华、毛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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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爱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叶新华,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毛科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申请执行人程爱琴与被执行人叶新华、毛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兆明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