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宗英,女,1974年8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作出(1999)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杨宗英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英,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宗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宗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