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冉淑香,女,1968年8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淑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2000)渝高法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冉淑香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淑香,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淑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淑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