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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大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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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大英,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5日作出(2000)渝二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3年3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92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28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大英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英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大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