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凡中廷,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4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凡中廷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送达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以罪犯凡中廷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予以减刑。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凡中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凡中廷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凡中廷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凡中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华审判员:刘志强代理审判员:金华元
书记员:刘晓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