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苏泽生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苏泽生,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泽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泽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苏泽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泽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二○一○年、二○一一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泽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泽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