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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邹文晏故意伤害等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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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邹文晏,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4日作出(1996)泉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晏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4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邹文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8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7年4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09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邹文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文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九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二分,二0一一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文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文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