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助生,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助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助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助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助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助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四分,二○一○年、二○一一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助生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助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