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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杨程钧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达中刑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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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程钧,男,生于1991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1)达渠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程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该犯不服,提出时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6日作出了(2012)达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3月19日送入监狱改造,应于2015年1月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杨程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1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程钧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程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程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洁审判员:户娆人民陪审员:魏建英

书记员:吴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