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文忠,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1996)厦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文忠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1月24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文忠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3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十月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点八分,二0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