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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马锁锁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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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锁锁,男,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张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锁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2009年、2012年被本院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优良,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劳动中不怕苦、累,钻研劳动技术,遵守工艺流程,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及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锁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锁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