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峰刚,男,生于1984年5月20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2011)秦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峰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优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劳动中不怕苦、累。乐于助人。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峰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峰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