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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进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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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进有,男,生于1955年2月21日,汉族,甘肃省礼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陇刑一初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多次奖励,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狱内的各项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能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进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进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