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聪,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恩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12895.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011年4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李聪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聪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1年4月以来,获得4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罪犯李聪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征求意见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本院核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聪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