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平,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恩州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4年5月1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2007年9月、2009年1月、2010年5月、2011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六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以来,又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李平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