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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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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平,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恩州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4年5月1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2007年9月、2009年1月、2010年5月、2011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六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以来,又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李平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