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中颜,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恩州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中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10年6月、2011年10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邓中颜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中颜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以来,获得2次季度表扬、3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1、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罪犯邓中颜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征求意见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本院核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中颜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中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