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玉均,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玉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董玉均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先后1次裁定,共计减刑1年11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六年四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玉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玉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玉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董玉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玉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代理审判员:李文雇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