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卫,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石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卫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记功奖励并获2011、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13年上半年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闫卫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赵玉清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