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其彬,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其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以(2005)皖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五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其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6日、2010年3月15日二次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陆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0年3月减刑以来,曾一度放松对自己的改造,2011年9月23日因私藏私打手机,被禁闭处分1次,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机工劳动中,服从民警安排,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主动向老犯人学习技术,刻苦钻研,其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记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陆其彬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陆其彬在近期的服刑中,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曾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理,对其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其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华审判员:王萍审判员:程非
书记员:徐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