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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湘潭金泉大酒店与周学兵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雨法执恢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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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湘潭金泉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61662097-X,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法定代表人王珠明,该酒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宣富,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被执行人周学兵,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金泉大酒店与被执行人周学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周学兵银行存款43180元(含本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实际执行费400元,执行费530元,罚款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清溪审判员:苏刚审判员:廖继钰

书记员:李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