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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郭翠霞与被告郭景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永清民初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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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翠霞,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景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翠霞与被告郭景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翠霞于2014年4月2日以与被告郭景军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翠霞负担。

审判员:狄俊泰

书记员:王嘉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