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翠霞,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景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翠霞与被告郭景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翠霞于2014年4月2日以与被告郭景军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翠霞负担。
审判员:狄俊泰
书记员:王嘉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