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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谭亚利与姜婵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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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谭亚利,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玉娟,系被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姜婵娟,女,1984年3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亚利与被执行人姜婵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亚利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婵娟将存放于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任南村16号1994年所建三间房屋中坐西向东中间的一间内的物品搬出并保留其一间东侧一米宽的通道保障申请人谭亚利向东出入宅基东侧大门正常通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11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康晓纲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