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医院。法定代表人:高廷进,院长。被执行人: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滦南县医院与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发并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方宝祥审判员:李纯忠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