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三英,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7)易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三英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5日至2013年7月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三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