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芝,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渭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北斗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对张芝的定罪量刑。裁定送达后,于2011年6月13日交付执行。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芝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安排;“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6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芝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16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张芝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朱玉红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