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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陕刑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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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谢龙,又名谢辉,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龙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30日作出(2008)陕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谢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送达后,交付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陕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3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谢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真诚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和分配,在各科目考试中均取得优异成绩,能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劳动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各科目考试中均取得优异成绩;积极参加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其中单项奖励2个积极、死缓期间6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谢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谢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雄代理审判员:杨宗信代理审判员:贾黎明

书记员:姚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