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若熙,曾用名刘环、陈太环,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若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周斌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对刘若熙的定罪量刑。裁定送达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4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若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11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若熙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11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刘若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若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33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赵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