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米旭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3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米旭升,男,生于1989年12月17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麦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旭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多次奖励,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不怕苦累,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米旭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米旭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