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俊,男,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7日作出(1998)刑一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2008年、2011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多次奖励,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不怕苦累,认真负责完成生产任务,并能争做好事。受到表扬六次记功二次的奖励。2011年、2012年被评为狱内劳改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期间委托家属主动交纳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