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厚亮,男,生于1984年11月9日,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8日作出(2003)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厚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甘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陈厚亮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2009年、2011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罪犯陈厚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厚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赵岷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