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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玉杰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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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玉杰,男,生于1991年6月16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捕前为高中学生,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劳动,吃苦耐劳,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的奖励。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其亲属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对其假释。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该犯社会调查材料内容真实可信,应作为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据采纳;且其他罪犯对给其假释均无异议,其本人亦保证在假释后不再干违法违纪的事,该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保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玉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玉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