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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牛元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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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牛元红,男,生于1990年2月2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天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元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劳动,钻研技术,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元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元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