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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王国户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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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国户,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17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日作出(2006)高刑复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8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国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0年10月30日6时3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净土寺批发市场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提包时,被张某某当场发现并将该犯抓住,该犯持刀刺扎张某某右肩部一刀并将张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后逃跑,抢得手提包及包内的人民币2000余元、诺基亚牌6110型移动电话机1部,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被害人张某某因被锐器刺破右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罪犯王国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管小强审判员:刘新生

书记员:王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