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卓,男,24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8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12年劳积,记功3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吕明审判员:张庆利
书记员: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