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纪某某,男,46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2年3月12日,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灯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纪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某某尧减去余刑。(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张庆利审判员:陈征南
书记员:祝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