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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张军胜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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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军胜,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以(2001)安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2日以(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6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9月19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军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8年2月-5月,罪犯张军胜伙同贾贵达等6人以运货物为名,采取对货主、押运人威胁、殴打等手段,将长春市南关区曹华承运的价值79605元的600余件鞋,阮风奎承运的价值45360元的瓜籽,徐保柱押运的价值596666.67元货物抢走,销赃后共得赃款138000元。其中,张军胜参与抢劫作案3起,抢劫价值721600余元人民币。系主犯。罪犯张军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张文学审判员:管小强

书记员:王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