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培英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邬某乙,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台北大厦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田某乙,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乙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11,500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和2013年10月抚养费1500元)及本案执行费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丛俊
书记员: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