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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田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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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培英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邬某乙,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台北大厦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田某乙,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乙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11,500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和2013年10月抚养费1500元)及本案执行费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丛俊

书记员: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