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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秦明与陆保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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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青,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彪。委托代理人:谷雨。被申请人:秦明。被申请人:陆保娟。

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秦明、陆保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秦明、陆保娟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

审判长:尹家茜代理审判员:刘林代理审判员:孙春孺

书记员:方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