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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苍溪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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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62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广元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08)苍溪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跃审判员:邵雄审判员:何宾

书记员:山俭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