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昊冉,男,200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田虎,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孙丹,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峨眉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田昊冉申请执行孙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6月至10月生活费285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为峨眉山市燕岗车务段职工,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法裁定从2014年2月起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留500元直至扣满295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致使不能扣留其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宏伟审判员:吴玥审判员:易兴汶
书记员:张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