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之柏,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行非审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6036XXXXXXXXXXXX02账号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凤审判员:祝国强审判员:王振辉
书记员:宋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