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毅,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2004年3月24日生,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小毅,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新街村四组,住所地:蓝田县华胥镇新街村。
本院在执行李小毅、陈某某与蓝田县华胥镇新街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跃波
书记员: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