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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西安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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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XX,女,201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XX,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西安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西安民村。负责人:邹忠彬,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西安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3213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交付执行款324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连旭东

书记员:李小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